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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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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亲爱的孕妇、产妇及家属: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当您为宝宝准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准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

(1) 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如果只显示母亲信息,宝宝姓氏需随母姓。

(2) 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3) 未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需随母姓。

(4) 请您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户后由户籍部门更改。

(5) 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 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 证件提交时间:要求入院时提交,出院前必须提交。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3、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在出院前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交给本院,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4、领证时间:出院前母亲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30日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到3个月内。

注:所有亲子鉴定办理的需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5、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除提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 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 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

(4) 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是否未入户证明。

(5) 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

(6) 母子亲子鉴定证明(超过1年申领的)。 

特别提醒: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出现涂改损毁问题的,需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8、申领时,如果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9、《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1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 

10、不予签发的情形

(1) 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

(2) 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 入院分娩时到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1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补发。

 (1) 提交相关材料

1) 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出生日期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作废。

2) 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初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4) 户籍机关出具的是否入户证明。

5) 补发申请书。

(2)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5) 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