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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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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基本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基本政策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150

15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500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900

9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1、如果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合理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按下述标准再给予报销。其中: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贫困人员大病报销起付线5500元,0.55万—10万报销85%,10万以上报销95%。

2、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外,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合理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可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大病保险40万元、合计55万元;困难群众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