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基本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基本政策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15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400 |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500 |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900 | 9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15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15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1、如果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合理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按下述标准再给予报销。其中: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贫困人员大病报销起付线5500元,0.55万—10万报销85%,10万以上报销95%。
2、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外,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合理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可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大病保险40万元、合计55万元;困难群众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