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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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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和《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豫社保[2018]49号)以及《鹿邑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鹿人社【2018】98号)医改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参保患者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本县实际,对于医疗集团所辖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患者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规定如下:

一、转诊原则

城乡居民参保患者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政策和“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杂症转三级医院”的医改政策要求,参保人员应首先遵循乡、县、市、省的就医原则,逐级转诊、合规转诊。

二、转诊权限

1、各集团成立“医保会诊、转诊、审核专家组”,负责各集团辖区内转往上级医院患者的诊断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附件1),经会诊人员签字,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转诊。

2、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首转医院为辖区内“医疗健康服务集团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患者转往县外医疗机构。

3、以下情况不得开具“转诊单”:

(1)到县级非专科医院就医的;

(2)没见到患者本人或无法核实患者身份的;

(3)可以诊断而没有明确诊断的;

(4)经明确诊断可以在本县治疗的;

(5)医保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报销病种的;

(6)没经过相关专业进行会诊的;

(7)已住院(或出院)补开“转诊单”的;

(8)其他医保规定不予开具(报销)的。

三、转诊流程

1、正常转诊患者

辖区内患者经集团相关专家会诊后,为患者开具“河南省基本医疗转诊单”,并由专家组及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医疗健康服务集团转诊窗口办理电子转诊手续(非即时结报的办理登记手续)。

2、急诊、精神病患者